关于商会


安徽省青年徽商商会章程
修正案(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安徽省青年徽商商会是由全省年轻一代民营经济和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

第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奉献,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打造徽商新一代企业家诚实守信、和谐包容、团结互助、敢为人先的品质形象,为安徽省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委统战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所属商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登记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与大连路交口徽商总部广场B座2620室。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本商会党组织成员与商会管理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商会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积极承担统战工作、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对商会发展规划、重要人事任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以党建带会建。

第七条 本商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本商会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企业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觉依法经营,塑造徽商新一代企业家良好形象;

(二)建立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对话的桥梁,争取政府政策支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三)开展教育、培训、学习交流,达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进行走访、考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营管理理念,捕捉商机,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

(四)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市场信息,提交开发项目,进一步开拓市场。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社团组织、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五)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单位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帮助会员拓展发展空间。协助企业树立自有品牌,打造商会的共同品牌;

(六)塑造徽商文化,创办刊物,宣传会员企业,为会员企业服务;

(七)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学习教育、业务咨询、交流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由企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加入本商会的单位和个人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新吸纳的个人会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市场经营记录行为,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凡拥护本会章程的省辖市、县(市、区)青年商会组织或同类团体,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日常事务的决策;

(二)重要人事、大额开支、重要事项等前期酝酿及初步研究;

(三)需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议的各项议题、文件、资料的审核;

(四)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等。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形式可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及监事两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小于等于六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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